校實〔2020〕9號
第一條 為了提高學校大型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率,保障儀器設備更好地服務教學科研,充分發揮學校各級大型儀器管理平臺的作用,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托管是指各個學院、研究所🏃🏻👨🦽、中心和其他科研團隊等單位,把具有一定共性的通用類大型儀器設備委托給學校其他校級或院級儀器管理平臺進行管理。
第三條 大型儀器設備的托管實行自願聯合的原則。
第四條 托管需要先期簽訂合同,對儀器設備用房🕕、相關費用等具體問題進行約定,托管合同期限一般為簽訂之日起至儀器報廢👩🏻🦽🍊。
第五條 委托單位為儀器設備資產所有權單位🫎🪦,托管後仍然擁有該儀器設備的資產所有權。管理單位為被委托的校級或院級儀器管理平臺,承擔該儀器設備資產的管理責任。
第六條 委托單位應保證托管前儀器設備完好、工作正常👩🏻🎨🚴🏻♀️,並連同所有必要的附件、備件、標準試劑及說明書等文檔一同委托給管理單位保管🎞👂。
第七條 托管期間管理單位須為該儀器設備配備專業的管理人員,負責該儀器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和維修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管理單位負擔🧧,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共同負擔𓀚。
第八條 托管的儀器設備必須按照學校規定進行開放共享🤽,管理單位負責對授權自主操作人員的培訓,所有使用儀器設備的人員,包括委托單位的儀器使用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管理單位的自主操作資質。
第九條 托管儀器設備的收費按照學校《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收費管理細則》進行📊,所有收入按照學校管理規定進行分配,並納入管理單位。
第十條 委托單位使用托管儀器設備的收費標準和結算方式應在托管合同中進行約定。
第十一條 原學校《大型儀器設備托管的實施辦法(試行)》(校實〔2009〕1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沐鸣負責解釋💜✫。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