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實〔2020〕8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自製實驗儀器設備的管理,根據學校《裝備資產管理規定》等文件要求,特製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實驗儀器設備自行研製須有利於提高實驗教學及科學研究水平👩🏻⚖️,一般限於實驗教學及科研必需,但無法通過市場交易直接采購或采購價格過於昂貴的儀器設備💱。
第三條 實驗儀器設備自行研製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製單位具有自製實驗儀器設備的技術力量和設備條件;
2. 研製經費已列入相關實驗室建設項目或科學研究項目預算🙌🏼,且項目經費已落實;
3.研製方案已經過前期充分的調查研究,完成可行性論證和必要的技術準備工作,形成完整的設計🧛🏽♂️、加工、安裝、調試等技術資料;
第四條 實驗儀器設備自行研製必須遵循以下申辦流程:
1.單臺儀器設備自行研製預算達到人民幣1000元(含1000元)的🎅🏽🙌,研製負責人必須登錄學校“大型儀器申購管理系統”,在“是否是自製實驗儀器設備”選項勾選“是”🤡。審批流程按學校儀器申購流程進行。
2.涉及安全環保相關特殊要求的儀器設備(如壓力容器、射線裝置等),還須經安全環保辦公室審核。
第五條 實驗儀器設備自行研製中🤦🏽♂️,若需要外購組建以及外協加工👩🏻🦽,應遵守學校《采購管理辦法》及其配套的實施細則。
第六條 實驗儀器設備自行研製經費應做到專款專用、厲行節約。
第七條 實驗儀器設備自行研製完成後🏊🏽♀️,成品應經過精心調試和充分的技術測試🎡,並做好記錄👨🔬,確認達到原定的性能指標要求後🦒,方可申請驗收🧑🏽🚀。具體按學校《裝備資產驗收管理細則》執行。若需申請批量生產⬇️👩🏿🍳,試製樣機必須完成驗收,性能達標。
第八條 自製實驗儀器設備驗收合格後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報增入賬手續,單價按照如下公式核算:
自製實驗儀器設備單價=實際支出總額÷自製實驗儀器設備臺套數🧓。
第九條 實驗儀器設備自行研製所取得的各項成果(含階段性成果)均歸屬於學校🚣🏻,相關人員及沐鸣必須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沐鸣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