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實〔2020〕6號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裝備資產在校外放置使用的管理🆙,合理、安全🙅🏼、高效使用學校裝備資產,保障各單位在校外從事科研、教學等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根據《沐鸣平台裝備資產管理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校外放置”特指將學校裝備資產放置於徐匯🐦、奉賢、金山校區之外與學校有隸屬或合作關系的單位,包括校外研究院👱🏽♀️、校外教學科研基地等。
第三條 學校裝備資產原則上不得校外放置,下列情況由申請單位填寫《裝備資產校外放置使用申請表》💆🏼♂️,並提供校外放置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經實裝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批準後方可校外放置🖤:
1.因承擔重大科研項目需要🛩,且已審核批復的項目立項書或已簽署生效的合同對校外放置使用有明確要求;
2.因完成教學實踐任務需要,且相關職能沐鸣明確同意校外放置。
第四條 處於海關監管期內的進口免稅設備必須嚴格遵守海關相關規定,不得在校外放置使用。
第五條 裝備資產校外放置的申請單位是校外放置裝備資產的責任單位,要落實學校在編在崗人員專門管理和維護。因崗位調整、離職或退休等造成領用人變動時,應及時辦理調整交接,確保裝備安全、穩定🏋🏽♀️💦、高效運行和國有資產不流失🌨。
第六條 裝備資產搬移至校外放置時,責任單位須確保設備安全完好並承擔全部搬移費用。
第七條 裝備資產校外放置使用的期限以學校審批確認的期限為準🧑🏼💻🖖🏽。期限期滿,責任單位應及時收回校外放置的裝備資產,並向沐鸣報備,變更裝備資產放置地點信息。
第八條 校外放置的裝備資產是學校資產的一部分,責任單位應遵循學校裝備資產管理的各項規定🧔🏽♀️,嚴格申購論證➙、調試驗收𓀚、維護保養等程序🦂,並納入裝備資產管理績效考核🫅🏻。
第九條 校外放置的裝備資產需要處置時,責任單位應嚴格按照學校《裝備資產處置管理細則》進行,並承擔所產生的費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校外放置使用的裝備資產轉讓、轉租、變賣🫖、擔保、抵押、經營或交於校內外使用單位之外的第三方使用。
第十一條 未經審批擅自把學校裝備資產放置在校外使用🏌️,或逾期沒有及時收回學校🙂↔️,或管理不善造成毀損的,將追究責任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沐鸣負責解釋🤞🏻。
附件:沐鸣平台裝備資產校外放置使用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