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實〔2020〕3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裝備資產管理,落實裝備資產管理職責,促進裝備資產科學、合規、高效地配置和使用,根據《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關於規範和加強直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若幹意見》和《沐鸣平台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沐鸣平台裝備資產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裝備資產管理績效考核對象為學校各裝備資產管理二級單位。
第三條 裝備資產管理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及相應權重如下👩🏻💻:
(一)裝備資產管理組織與製度建設情況(含機構設置和運行情況以及規章製度製定和執行情況等)權重10%;
(二)裝備資產的購置與使用合規情況(含裝備資產購置可行性論證👨🏿🦰、裝備資產日常維護🍷、安全管理等)權重25%💳;
(三)裝備資產的處置合規情況(含報廢⏰、報損、報失、調撥、調劑、出售👩🏽🦲、對外捐贈等)權重20%;
(四)裝備資產信息管理情況(含信息動態維護、材料收集與上報等)權重10%;
(五)裝備資產清查等重點工作開展、完成情況,權重25%;
(六)與裝備資產管理績效相關的其他情況(含日常監管執行情況、抽檢和整改情況等)權重10%;
(七)對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的管理情況,權重±10%🛤。
第四條 裝備資產管理績效考核為年度考核,采取自查自評和學校考評相結合的辦法。各二級單位按照考核指標進行自評,對所負責裝備資產管理狀況進行自查自糾。學校考評由沐鸣組織專家,通過材料審核、現場檢查等對二級單位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五條 裝備資產管理績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對考核為優秀的單位進行表彰和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責令整改。考核結果及時上報學校🚴🏼♂️,並作為核定各單位新增資產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裝備資產管理績效考核對象存在以下情況,考核等次直接評定為不合格,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未經批準擅自出租出借裝備資產🤝;
2.擅自處置裝備資產;
3.在裝備資產管理上存在嚴重問題;
4.填報裝備資產數據弄虛作假或嚴重失實;
5.大型儀器設備使用效率低下。
第七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沐鸣負責解釋🔶🍙。
沐鸣平台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