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鸣平台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規定(試行)
校實〔2017〕14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與防護管理工作👇💔,保障師生員工健康和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以及《沐鸣平台實驗室安全環保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精神,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校校內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人員和教學、實驗、科研場所以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包括購買、運輸、存貯、使用🫲🏽、處置等過程的管理。
第三條學校對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實行校-院-實驗室三級管理。
第四條沐鸣平台輻射安全與防護領導小組是全校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的領導機構,由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安全辦主任任副組長,各核技術利用單位主要負責人(院長、書記🌉🏋🏿♀️、部處長等)任組員🐵👨🔧。辦公室設在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校級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的日常監管🏌🏻。
第五條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小組是全校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的工作機構ℹ️,由安全辦主任任組長💢,由各核技術利用單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管理人員任組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副組長一名9️⃣。
第二章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購買
第六條學校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實行工作許可登記製度。任何單位在采購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時都必須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
第七條購買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的單位🧝🏼♂️,必須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職業衛生標準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並通過輻射工作場所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購買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製度◻️,製定相應的操作規程、人員崗位職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作為許可申請和環保沐鸣檢查的依據🤹🏻♀️。
第九條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管理🛬、使用人員必須參加環保沐鸣組織的培訓及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條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管理、使用人員必須參加職業健康體檢,並建立個人健康檔案。輻射工作人員所在院系負責向輻射工作人員發放營養保健費作為特殊崗位津貼。
第十一條核技術利用關鍵崗位必須由註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第三章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使用
第十二條核技術利用場所必須通過輻射工作場所環境影響評價與竣工驗收後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核技術利用工作只能在核技術利用場所內進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核技術利用場所開展核技術利用工作🤌。
第十四條核技術利用場所必須安裝防火、防盜、防泄漏設施🧎🏻♀️🚣♀️,保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使用安全。同位素的包裝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射線裝置、輻射工作場所的入口處必須放置輻射警示標誌和工作信號。工作人員進出輻射工作場所必須登記。
第十五條核技術利用場所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第十六條核技術利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及時修訂管理製度、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保證製度的準確性、有效性,並將規章製度上墻🛩。
第十八條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工作臺賬,並雙人簽字。每學期上交工作臺賬復印件(簽名、蓋章)至安全辦備案。
第十九條從事核技術利用工作的人員在進入核技術利用場所時💂🏼,必須佩帶個人劑量計🫱🏿。
個人劑量計3個月檢查一次📢。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建立工作人員個人劑量計檢查檔案,並由工作人員對其每期檢查的結果進行確認🕰,簽字後留檔、備案。
第二十條核技術利用場所應至少每3個月進行一次輻射工作場所環境監測👩🏼⚖️,監測結果應留檔、備案。
第二十一條核技術利用單位每年應對當年核技術利用場所進行輻射安全與防護評估,評估報告應留檔,並上交安全環保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二條當核技術利用場所改變工作性質不再用於核技術利用工作時🫖💋,必須申請退役,退役工作場所必須經專業檢測單位進行汙染檢測,經上級環保主管沐鸣批準後方可裝修🦀、拆遷或改作它用。
第四章放射性同位素與放射性廢物處理
第二十三條退役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廢物須嚴加管理💛,不得擅自處置,要及時送儲,送儲存前要存放在本單位原貯存地中,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經公安、環保等有關沐鸣同意後🚴♀️,采取嚴密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退役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廢物以及報廢的射線裝置的處置費用,由產生單位負責。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辦法條款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製度由沐鸣(安全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